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内部审计力量,全面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福建江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审计人员,是指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在学校教职工中聘请的熟悉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在监察审计处指导安排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因故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聘用和管理工作由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审计、会计、工程建筑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二)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工程建筑或其他相关的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财经、审计以及学校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现和揭露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3.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5.专项审计调查;
6.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提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审计业务的研讨,不断探索与改进审计方法。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工作职能时,受法律保护,享有与专职审计人员同等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兼职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八条 学校对兼职审计人员不计发固定工资,根据审计项目及工作量,计发一定酬金。酬金列入监察审计处年度预算。
第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兼职审计人员应按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将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移交监察审计处,不得单独将审计情况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社会透露,更不得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做交易。
第十条 兼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如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如实告知,请求回避。
第十一条 兼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解除聘约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不如实客观反映事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被审对象相互勾结、通风报信、诬陷他人、泄露审计秘密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